冤獄報應

唐湘清著

屈打成招,最易造成冤死,故現行法律嚴禁用刑逼供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明文規定:“訊問被告,應出以懇切之態度,不得用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極其他不正之方法。”倘若屈打成招的供詞,法官不能採為犯罪的證據。法令月刊第七卷第十期載有阮大仁所作“浙江冤獄之一的杭州一師中毒案”一文,頗足以證明因果報應。茲節錄該文大意如下:“民國十二年三月十日,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師範學校,發生師生中毒的慘案,經公醫鑒定結果,系飯中含有砒霜中毒所致。該校學生俞爾衡,曾負責學生自治會夥食,經刑警隊認有嫌疑而予拘捕,俞爾衡在刑警逼供之下,屈打成招,自承是在飯中放砒霜的兇手。

刑警將俞移送檢查官起訴,法院受刑警隊供詞影響,將俞爾衡判處死刑。俞不服上訴,向法官說明被刑警屈打成招而受冤枉的經過,但浙江高等法院仍予判處死刑。俞爾衡在法庭上厲聲地對承辦法官說:‘這件事並不是我做的,你判我死刑,我做鬼也不放過你的。’果然,承辦的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長,在俞爾衡執行絞刑後的半年,忽得急病而死。”這是浙江司法界發生過的事實,近經法學家阮大仁為文公開發表。而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長的突患急病而死,與本篇代理知縣王伯陽司馬的突然暴斃,前後如出一轍,因果昭彰,不能不信。我以為要避免冤獄,法官固應審慎,警察尤當負責。深望,從事警政的同志們:今後努力精研科學的偵查技術,使真正犯罪者無法遁形,良民不致受冤。佛教徒應站在個人工作崗位上興利除弊,才是切實的建設人間淨土,真正的人間佛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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