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城隍尊駕前謝范兩將軍

詩:謝范高矮醜吾才  黑白明辨惡便逮

  將令必行無打折  榮登聖音伴主來

新竹城隍駕前文武判官

詩:文依善惡斷分別  武執刑具不循情

  判定升墜無枉屈  官遵冥令法律行

新竹城隍尊神

詩:竹邑鎮守轄陰陽  山神土地佑賢良

  城駕鸞台述因果  隍筆闡開真理揚

再詩:林遭風雨擊飄臨  雨潦狼煙逢雹冰

請示者:林○華。

住址:南投縣竹山鎮。

罪魂自述討報之因果:

罪魂名喚吳鼎,於一九七四年四月十四日,陰曆甲寅年桐月二十二日未時亡,亡時七十一歲。在陽世時家居臺北市福州街六十八巷一號,因遭受車劫身亡。

罪魂本世與林 華並無冤情。之所以憑依冥府討報的火簽令旨〈注三〉潛入林   華之身,干擾魂魄,使不得安寧,致使林女患精神疾病,乃因清光緒十五年時,在福建鼎縣一帶,與其曾結下一段冤仇。

是時林○華,女身,名叫彩金對,罪魂名喚余石桑,是一對夫婦,共同開設店鋪,批發山產獸皮。由彩氏管理家務,並看顧店鋪,男主外女主內,單純過生活。終於經商有成,生活過得還算不錯。罪魂為了經商採購貨品,接洽零售商,故不分晝夜,東奔西走。日久,彩氏不甘孤床獨枕的寂寞,致每逢罪魂外出後,彩氏即結交地方上的無業遊民,供應銀兩,給彩氏快樂,解消寂寞。日久以來,鄰居街巷一傳十,十傳百,致醜聞落入罪魂的耳內。有朝,罪魂回家之時,正逢彩氏紅杏出牆,和其遠親表兄在房內作樂,被罪魂發現,罪魂不動聲色地破門而入。

俗言說:捉賊在莊,捉姦在床。但我的出現使彩氏和其遠親表兄惱羞成怒,遂引起殺機。兩人協力壓住罪魂之身,再用床巾捆住手腳,彩氏拿出鋒利的菜刀,斬斷罪魂的手腳。在罪魂無能行動之下,再關入柴房之內,三餐吃一些餿水之物,過著豬狗不如的生活。由於失去手腳,罪魂無法向官府申訴及向親族求救,故度日如年。經過一年後,因受沉重精神打擊,又加上食物缺乏,致成瘋癲狂亂,不久後身體的疾病發作,致瘋病而亡。

我死後,彩氏外表以隆重的儀式安葬,此後更加自由自在地到處花枝招豔。事經三年,彩氏惡報隨身,身染花柳疾病,家產也用盡,死於街巷,無人認屍,何等淒慘!

罪魂亡後,魂落酆都冥府,受應受的刑期滿〈注四〉後,再經冥府的冥王定判投胎轉為吳鼎,而吳鼎不幸在七十一歲時遭受車劫枉亡。冥府查出吳鼎一生和宿世前為人善良,故吳鼎在冥府的十餘年中,以善魂的身份過安樂的日子。在下元甲子年〈注五〉後,因果大開討報,罪魂在冥府的陰陽因果孽鏡臺上查知此段宿世前被害之冤,而向冥府東嶽大帝座前申訴。後經冥府東嶽大帝查證事實,而准賜討報的火簽令旨,由罪魂到陽世尋得宿世前無情無義的惡妻彩金對,她已在地府受盡酷刑後現在投胎轉生為林○華。罪魂於是應緣入身糾纏,使精神分裂,以討報此段宿世前未斷之因果!

現林家已陷入困境中。林  華的兄弟因多年來受其折磨,已不理睬林○華之事。只要陽方林○華的家人在力量可及之內行布三施而迴向罪魂所得,罪魂自願將此段因果冤欠早日結束。再者,望城隍爺收罪魂為城隍爺府的兵將,同建功德。

勸世間婦女,切勿紅杏出牆,否則不只在世之時會受惡報,死後入地府,乃至來生,仍有淒慘的罪刑與苦報。

〈注三〉:火簽令旨:這是地府批准許可怨魂來陽間討報時所賜的五種令旨中的一種。令旨共分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五種。其中火簽令旨是「急急如律」令,令出即行的旨令。只要接到這種令旨,怨魂即刻可以抓人、勾魂、討報。這是最嚴重的罪惡所下的討報令。只要遇上火簽令旨,人非死不可,除非求神佛做主指示,並誠心懺悔,行出最大的功德才能化解。木簽令旨則是看時機討報,機緣未到不准怨魂下手討報。以上二者都是令出必行的。金簽令旨則可以看怨魂的肚量而決定要不要討報,何時討報。所以只要懺悔的心足夠,所發的善願足夠,感動了怨魂,怨魂願意原諒,就可以不討報,繳回令旨。這就是為何有的人到了道場聽聞佛法,使一起聞法的怨魂智慧打開,或做了一些功德,誠心懺悔後,重病、災劫立即減輕的原因。若是已懺悔了,也求天公、佛祖做主指示,並按指示做了功德仍然災劫不減輕的,大都屬於怨魂接到木火二種簽的令旨。

編者有位同修名叫陳寶鳳,在二十多年前六十歲那一年,得了肝癌,住臺北長庚醫院治療。編者的上師入定觀察其因果,知道是害死上一輩子的丈夫,前世丈夫來討報之故。上師就教她每天晚上九點半跪在病床上,面向窗戶向丈夫懺悔,並發願願意努力行功立德,並將所行的一切功德迴向給他,請他放自己一馬。上師說因為寶鳳的前世丈夫每天晚上九點半會來加強討報,所以寶鳳每晚這個時候肝就開始大痛。上師又說:寶鳳的前世丈夫是有請令旨的,而且若不將寶鳳抓回,他得在陰間受刑三年,這就是木火簽令旨。寶鳳師兄向她的前世丈夫懺悔了約四個月。有一天晚上,上師講完經後,請寶鳳師兄來休息室說:「你前世的丈夫昨天晚上告訴我:他願意在陰間受刑三年,不抓你了,不過你要依願而行。」過了一周左右,寶鳳師兄身上的癌細胞就消失了。寶鳳師兄現在還健在,已八十多歲了。

〈注四〉:為何一般平常的人甚至是受害者,死後還要受刑?在《地藏菩薩本願經.利益存亡品第七》云:「我觀是閻浮眾生,舉心動念無非是罪;脫獲善利,多退初心。」說明一般平常的人,若未修行,舉心動念,所言所行,大都是自私自利,害

人不利己的事。所以雖未拿刀殺人,搶人,其實所犯的身口意罪業,如砂如石之多。編者的上師曾說:「一個平常人,一輩子所犯的罪業,二百輩子也還不了。」所以一般人一死,馬上進入地獄受刑,受刑完再去討報。所以,人人要向各有緣的宗教去修行,修心養性,行功立德,才能三業清凈,與三惡道無緣,上升佛天。

〈注五〉:中元甲子是一九二四年至一九八三年,下元甲子是一九八四年至二四三年。一甲子六十年。而自下元甲子年開始,地府由東嶽大帝主律,東嶽大帝主張一報還一報,投訴者,只要有證據,並查明陰律准許,就准賜火簽令以及其他的簽令前往討報。所以自下元甲子(一九八四年)起,天曹、人曹、地曹的因果大開清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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